顾客图方便
司机想挣钱
看似“两全其美”
实则搬石头砸了脚
无辜小猫的性命
究竟谁来负责?
谁来赔偿?
坐顺风车死亡的宠物猫
2017年3月,方某在香港以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4888.8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品种为喜马拉雅的宠物猫,随后将其寄养在朋友黄某家中。
2019年6月,黄某及其丈夫罗某将宠物猫送到住在深圳龙华区的苏某家中进行配种。
2019年7月6日中午12点,苏某在征得罗某同意后,通过A网络公司的顺风车APP下单,委托顺风车司机张某将宠物猫送回广州天河罗某处。当天下午4点,罗某接到宠物猫时,发现宠物猫已经死亡,后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证实宠物猫的死亡时间在四个小时内。
随后,罗某报警,并与顺风车司机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明确表示知道顺风车APP规定司机不能运送宠物,但仍多次接单运送。
据了解,张某与B网络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签订《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约定运营费用将由B网络公司的关联企业A网络公司代收代付,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由B网络公司承担。同时,B网络公司曾出台《B顺风车合乘公约》,明确要求合乘用户本人参与,禁止单独寄送宠物等行为。
为维护自身权益,方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张某、A网络公司、B网络公司赔偿港币5万元,并支付养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除网络公司外皆应担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各方责任的认定。方某将涉案宠物猫交给黄某寄养,应视为委托黄某处理饲养宠物猫的一切相关事务,黄某及其丈夫罗某的行为应视为其履行委托事项的行为。
苏某在征得罗某同意后,通过顺风车APP下单,委托张某运送宠物猫,已违反不能单独寄送宠物等合乘规则,且未能尽到审慎审查顺风车司机资质、完善运送条件等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5%的责任。
罗某在明知宠物猫身体不适宜单独寄送的情况下,仍同意苏某随意寻找车辆运送宠物猫,且未明确告知运送须知、寄送条件等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样需承担25%的责任。
张某作为顺风车司机,在明知不能单独运送宠物的情况下仍接单运送,在运送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运送不及时等行为,导致宠物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50%的法律责任。
两家网络公司在案发前已积极履行平台信息交互服务的义务,明文告知司机及乘客不能单独寄送宠物,应认定已尽到平台审核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苏某、张某分别向原告方某支付赔偿金11222.22元、22444.43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关爱宠物,规避风险
随着宠物行业的发展,养宠人士逐渐增多,与宠物相关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不少“铲屎官”们为图方便,会选择顺风车运送宠物,甚至将宠物单独交给司机运送。
但值得注意的是,顺风车运送宠物的风险极高,在单独运送宠物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宠物的生命安全。“铲屎官”们如果有运送宠物的需要,请尽可能地选择正规且有保障的托运平台,有条件的话尽可能自己运送。如果不得不通过顺风车运送宠物,尽量由本人或亲友携带宠物一起出行,并时刻注意宠物在车上的情况,确保宠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