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田是邻居
今年4月份,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
进而产生肢体冲突
冲突过程中,小田家饲养的宠物狗
扑向小李,将小李咬伤
小李住院治疗,并注射五针狂犬疫苗
花去医疗费6308.95元
小田未向小李赔偿
小李将小田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317元
法官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可以减轻责任
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
小李提供的视频资料、
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
足以证明小田饲养的宠物狗
将小李咬伤的事实
小田对饲养的宠物狗
未采取安全措施
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
应赔偿小李因此产生的损失
经计算
小李的各项损失为7696.06元
遂判决小田向小李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共计7696.06元
小田不服上诉
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
饲养宠物无可厚非
但要注意妥善看管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避免出现伤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