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等违反规定的理由,那么通常可以裁定允许离婚,但许多时候审判长也必须根据《涉及家暴婚姻生活案件审理手册》以及相关证据来协助案件的审理。那么,仅仅家暴离婚需要哪些证据呢?
一、家暴离婚所需证据
一旦遭遇家暴,作为受害人应尽快搜集和保存有关证据。在家暴发生时,是搜集证据的黄金时间。如果时间过长,没有立即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造成证据的灭失,这对于后续利益保护和救济都是不利。
证人证明:在家暴发生时,有可能被其他工作人员亲眼看到,如住宅小区的保安员、亲属或朋友等。如果这些人曾经目击过家-violence事件,可以尽早与他们沟通交流,并委托律师进行调查笔录或者音频调查取证。
报警记录:如果在遭受家-violence后报了警,那么会有接警纪录。公安局一般会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各自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这些都可以作为处理家的法律程序流程的一部分。
医疗证明:在遭遇家-violence后立即去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和治疗凭證是可以作为家庭 Violence evidence 的。此外,如果受害人的伤势严重,还应该由法医鉴定,对伤势进行精神病鉴定,同时要确保医疗过程中的书面资料妥善保存,包括延续性治疗后的所有书面资料。
社会组织文件:如果之前向妇女联合会举报了家庭成员殴打个人行为,并且该组织曾经介入调处,可以提供原先工作记录。此外,也可以独立提交书面材料作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文件:如果向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反映了类似问题,该组织也能提供书面材料支持。
单位帮助文件:如果向对方单位寻求帮助过,单位领导干部能够出具相关文件,或是通过刑事辩护律师开展调研方式得到支持。
录音通话:如果有产生纠纷案件时产生过录音通话,即使只是提到协议离婚或赔偿的事宜,在讨论中否认殴打行为也是可用的录音通话内容。
二、《涉及到 家庭 Violence 婚姻生活案件审理手册》的重要性
为了让申请办理涉及到Family Violence family marriage case 的审判长能够有一本技术专业指南,以便于提升审理效率并保持良知品质,《最高法院_关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起诉调处在搭建主义构建社会中积极主动作用实施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Evidence多个要求》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为基础编写而成。这份手册虽然主要为审判长使用,但其信息对刑事辩护律师、被告方以及关心司法救济方式的人士同样具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