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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宠物食品> 《新闻性(精选7篇)》

《新闻性(精选7篇)》

时间:2025-05-15 12:09:50 济南宠物发布:济南宠物

《新闻性(精选7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新闻范文】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新闻报道 1

[关键词]新媒体电视新闻报道;创新

新媒体在民众的工作与生活中日渐重要,为民众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极大地提升了民众的生活质量。新媒体的推广与普及,对传统电视新闻报道也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电视新闻应紧跟时展步伐,积极改革工作方式方法,寻求新的突破,扩大电视新闻报道的优势,改进电视新闻报道的不足,提升电视新闻报道的收视率,使其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新媒体的内涵新媒体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通信设备的发展应运而生,它不再是电视机和纸质等媒介,而是体积小巧的手机、平板等通信设备,灵活性强,可以满足受众随时随地收看新闻的需求。新媒体语境并不是指某一具体类型的媒体,而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所有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新媒体和受众之间的互动增强了,信息传播者的范围扩大了,不再只有专业的媒体工作者,普通民众也能传播信息,这是传统新闻媒体受到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媒体语境下电视新闻报道的现状

1.工作观念落后在新媒体语境下,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电视新闻报道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从电视新闻报道中衍生出来的一些媒体内容,因为顺应媒介融合趋势,将新闻报道以多元化的方式向受众传播,内容则与新媒体语境相符合,从而使其市场的完成度更高,得以快速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电视新闻工作者,尤其是资深电视新闻从业人员,一直以来习惯于依靠传统的媒体传播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兴的媒介融合形式,未能将自身的工作与时展相融合,未能全面认识新形势下的新闻传播,未能看到媒介融合的未来发展潜力,工作观念落后,从而较大程度地影响了电视新闻的发展。2.报道形式与受众接受方式单一传统电视新闻报道只能在特定的时间与环境下观看,报道形式老套,受众的接受方式过于单一。由于不能使用多媒体进行信息传播,导致其传播方式缺乏多样性,传播者只能原样接收新闻稿上的内容,不能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传统电视新闻的发展。此外,传统的电视新闻报道需要主持人根据特定的规定,按照事先安排的顺序传递新闻信息,这就使得受众所接收的信息内容较少,不够丰富,大大降低了受众的体验感。3.缺乏与受众的互动交流传统的电视新闻报道只是单向地向受众传递信息,无法有效地与受众进行互动,新闻传播者与受众之间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导致受众的新闻参与感低,传播的新闻不能引起受众热议,难以形成新闻舆论,阻碍了传统电视新闻的发展。当今时代,大多数受众尤其是年轻人,不仅想要及时获取新闻信息,更希望能够参与到新闻传播中,发表自己对新闻信息的看法。加强受众与新闻传播者之间的交流,这是传统电视新闻无法做到的,对其发展极为不利。4.受众范围较小传统新闻报道信息传递的方式主要是主持人照稿播报,新闻画面无法进行实时更新,对于受众群体来说,趣味性相对欠缺。而且,电视新闻报道无法随时随地观看,导致其主要受众群体为老年人,年轻的受众群体由于空闲时间[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闻报道方式与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都发生了极大改变。新媒体时代,电视新闻报道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想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革新势在必行。本文在这一背景下对当前电视新闻报道的发展现状加以分析,并提出新媒体语境下电视新闻报道创新策略。[关键词]新媒体电视新闻报道创新[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DOI:10.13854有限,更多地倾向于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新闻信息的新媒体。电视新闻的受众逐年递减,发展形势不容乐观。5.信息来源渠道较少传统电视新闻信息主要来源于现场的信息采集,由于受到外界诸多因素的影响,会造成收集到的信息真实性欠缺,在报道过程中容易存在片面性。现场信息采集后还需要通过核查和筛选,在这段时间内所要报道的内容很有可能发生变化,对于受众来说,不利于他们及时准确地接收信息。新媒体由于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使其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化,能够为受众群体提供多角度的新闻报道。

新媒体语境下电视新闻报道创新策略

1.丰富电视新闻报道的内容与形式传统电视新闻工作者必须正确认识新媒体所带来的挑战和冲击,正视新媒体语境下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所存在的问题,转变工作观念,推动传统媒体健康快速发展。可以将新闻报道中的一些精彩片段通过剪辑到网络平台,减少电视新闻报道时间与空间的局限性。如《央视新闻》积极顺应发展潮流,注册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传播新闻信息,迎合当下年轻人的喜好,扩大受众群体的范围,突破传统新闻报道的局限性。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央视新闻》抖音账号粉丝已经突破3000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电视新闻工作者可以电视直播的方式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直播,确保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与其他传播方式相比,电视新闻直播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可以通过创新报道形式弥补传统电视新闻的不足,推动新媒体语境下电视新闻报道的快速发展。2.加强与受众的互动与交流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受众参与的广泛性增强,不仅可以实现受众之间的交流互动,还能实现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加强交流与互动能够使受众主体意识增强,提高受众的黏度,从而提高新闻传播的影响力。电视新闻报道工作者加强与受众之间的互动与交流,让受众参与新闻信息传播,及时获取受众的反馈与意见,拉近与受众之间的距离,提高其活跃度与参与度。可以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的评论功能,与受众进行互动,从中获取受众对电视节目的评价,完善节目的内容与形式。3.加强故事化叙事方式新媒体语境下,电视新闻报道应当更加关注受众的需求,迎合受众的语言特点,故事化叙事方式的选择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要求。当今时代,受众的选择较多,传统电视新闻报道很难获得受众的青睐,采取故事化叙事方式,能够对新闻进行详尽的解读,吸引受众主动收看电视新闻。应用故事化叙事方式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进一步强化电视语言的符号。极具视觉性的图像画面是电视新闻报道的一大优势,形象的图像语言能够对事件真相进行如实地还原,从而使受众对事件有一个更加直观和形象的感受。其次,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叙事角度。叙事角度能够较好地呈现叙述者的主要观点,受众的行为等在新媒体语境下或多或少会对电视新闻的叙事策略产生影响,因此电视新闻报道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叙事角度,让受众可以全方位地对事件有一个真实直观和形象的感受,凸显电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再次,迎合受众的喜好和需求,充分发挥其娱乐功能,不断增加其报道的趣味性,满足受众在获得快乐方面的需求心理。4.加快电视新闻报道的网络化进程新媒体背景下,电视新闻报道的网络化发展直接影响着其发展。第一,将网络作为电视新闻报道的首要阵地,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客户等对电视新闻进行报道,拓宽电视新闻报道的渠道。第二,建立并不断完善新闻网络频道和数据库,充分利用自身在资源方面的优势,推动电视新闻报道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同时,优化电视新闻报道的结构,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加快传统媒体的信息采集速度与效率,推动电视新闻报道运营在新媒体语境下的转型升级。

结语

媒介环境的变化推动电视新闻报道发生新的变化,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电视新闻报道要想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借助传统媒体的优势进行革新,转变传播理念,抓住发展契机,寻求新的发展策略,适应时展步伐,方可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梁新娟。新媒体语境下广播电视新闻策划的创新思维[J].今传媒,2019,27(07).

[2]毕静。新媒体语境下电视新闻报道策略的变化[J].传媒论坛,2020,3(10).

[3]吴国琴。新媒体语境下电视新闻报道策略的变化[J].电视指南,2018(12).

新闻报道 2

关键词:新媒体;法制新闻报道;问题;改善对策

伴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有效的推动了法制类媒体的发展,尤其是法制报刊。从“一五”普法以来,我国各个省份都创办了符合自身特点的法制报,使法制新闻报道成为当时比较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近些年来,新媒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使传统法制媒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会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的改善对策,为新媒体环境下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新媒体助推了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

新闻性(精选7篇)

2法制新闻报道中常见的问题

2.1对法制新闻报道缺乏重视。如今,我国少数法制新闻报道内容呈现出媚俗化现象,而且未对法制新闻报道内容给予深入的挖掘,导致法制新闻报道过多的浮于表面,无法更好的展现法制新闻报道的作用,不能实现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法制化进程。如今,法制新闻报道内容和形式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仅肩负着社会法制传播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更好的凸显法律的社会功能。要想确保法制新闻报道工作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挖掘法制新闻事实,并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法制新闻内容,在潜移默化中使读者深刻的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使他们对法制新闻纸媒产生浓厚的兴趣。2.2法制新闻报道题材过于狭小。如今,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大部分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为日常生活中的犯罪事件,可以使人们更好的意识到犯罪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性,但是并未对其他违法行为给予深入的报道,不利于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同时。法制新闻报道可以划分为荒诞型、过信型、糜烂型、恐怖型和诱惑型五大类,这些都反映了新闻记者比较注重对人性黑暗面的揭露。实际上,法制新闻报道涉及非常广泛的内容,既能够报道和分析犯罪事件,而且也涉及与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相关的内容,有效扩大人们对法制建设的认知。因此,为了更好的推动纸媒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就需要有效拓展法制新闻报道题材。2.3新闻记者法律知识淡薄。目前,我国部分新闻记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且新闻报道专业水平有待提升,未对国家法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这部分新闻记者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对犯罪细节缺乏系统的描述,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有罪推断,这样一来将会出现比较明显的“媒体审判”嫌疑。实际上,法制新闻报道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于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因此,作为新闻记者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要准确运用法律知识,以确保新闻内容符合法律规范。例如,在描述犯罪嫌疑人判决结果时,最好不要直接称呼罪人或犯罪,因为诈骗与欺骗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如果法制新闻报道缺乏规范性,将无法将正确的法律知识点向人民群众传达。2.4法制新闻的服务性能有待提升。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法制新闻报道所具有的服务功能比较薄弱,尤其是经济服务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效推动了法制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制信息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就要确保法制新闻报道的质量,以此来更好的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同时,法制新闻报道内容在人民群众服务中所产生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在刑事民事案件报道时,要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从而有效提高法制新闻报道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水平。

3新媒体环境下法制新闻报道改善对策

3.1官方和大众有效对接。目前,由于法制类纸媒具有专业性强和社会覆盖面广的特点,在对重大涉法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一般比较谨慎,在第一时间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处于观望、失语的状态,这样一来将会被其他非法制类媒体提前报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此时就需要法制新闻报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并对纸媒的公共属性给予正确的认识,理性对待复杂的社会关系,对各方面、各领域的声音进行传播,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调动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关注和参与积极性,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话语权威。3.2新闻与宣传有效对接。在《李有才板话》中,赵树理讲述了一段与“模范村”相关的顺口溜:“模范不模范,从西往东看,东头喝稀饭,西头吃烙饼”。如今,法制新闻被称之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其具有“公众代言”的社会形象,而传统纸媒报道的拳头产品是对相关知识进行典型宣传,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下,宣传如何新闻化,新闻如何大众化传播,就需要做好“新闻与宣传”的有效对接。3.3专业和市场有效对接。通过对传统纸媒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对报道的内容及深度给予了重点强调,然而在新媒体语境下,大部分法制新闻逐渐放弃了最初的专业特征,并开始以市场为基本导向,长时间这样下去将会导致法制新闻专业性逐渐丧失。因此,在进行法制新闻建设过程中,如果其不具备专业性,将会导致其出现不确定现象,严重的时候还有可能导致法制理念指导价值的缺失。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最好从实际角度入手,从本质出发,对新媒体对法制新闻报道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新媒体与纸媒相结合的方式,来更好的推动法制新闻报道的质量。3.4传统和网络有效对接。目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算卦的改叫分析师了,小报改叫自媒体了,统计改叫大数据了。”虽然其仅是一则调侃,但是媒介融合趋势已� 由于受到新媒体环境的影响,传统以纸媒为主的法制新闻报道遭受了网络强势出击的影响,并使舆论监督出现了全新的发展格局,对于司法公开而言,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需要融入到网络世界。实际上,网络舆论监督的存在不仅能够推动司法的公平、公正,而且还可以有效推进司法机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然而网络舆论监督会由于非专业性的特点而逐渐丧失理性,导致网络监督与司法公开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冲突。如今,在新媒体环境下,为了使法制新闻报道更好的发展,就需要推动“传统和网络”的有效对接,逐渐提升法律专业素养,使法制类媒体保持一定的冷静与理性,尽可能的回到事件本身,以更好的彰显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3.5坚持报道的公允性。在新媒体环境下,所开展的法制新闻报道需要从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杜绝娱乐化的倾向,尽可能报道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法制新闻。在对负面新闻进行报道时,要准确把握好报道的度,简化其中涉及色情、暴力及作案手段等细节,这样既可以发挥警示作用,而且还可以避免出现低俗倾向。同时,要对新媒体功能进行挖掘,在提升法制新闻报道质量的同时,有效提高法制新闻的报道效率与社会关注度。此外,在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展示出双方的观点,并且做到有控诉必有辩护、有请求必有答辩,确保报道的公允性和均衡性,不能顾此失彼,以更好的发挥法制新闻报道的作用。

4结论

总之,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发展需求,法治新闻报道需要从公平与专业的角度出发对新媒体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法制新闻报道的改善对策,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而且还可以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赵亮。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及措施[J].新媒体研究,2016,8(11):34-35.

[2]张晋。峰新媒体环境下法制新闻报道的改善策略[J].新闻研究导刊,2018,12(5):181-182.

新闻报道 3

一

李良荣在《新闻学概论》[2]中区分了“两种新闻定义”,一种是“新闻是新近事实的信息”,另一种是“新闻是新近事实的报道”,并正确地指出,前者指的是新闻的实质内容,后者指的是新闻的表现形式。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李仅仅抓住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没有看到两者间的对立和矛盾,而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问题上,李注重的恰恰是形式而非内容,因此,最终不但并未真正将新闻与新闻报道区分开来,而且把新闻的实质内容统一到了它的表现形式——新闻报道上。

现在我暂且把区分新闻与新闻报道的任务放一放,先来讨论一下新闻学说界普遍认可的关于新闻定义的两个基本观点。它们似乎就像计算机语言中的默认点(defaultpositions),人们不假思索就持有这些观点,因而任何对这些观点的偏离都要求有意识的努力和令人信服的论证。一是新闻只能是信息或讯息,不能是事实,因为事实客观存在着,无法移动,如我们不可能将一场火灾或一次车祸搬来移去,而只能复制并传播关于它们的信息;二是新闻必须经过传播,即由这个人或这群人传播给那个人或那群人,不经过这种传播的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可能是新闻。

我想从对这两个默认点的发难开始。先看第一个问题。它涉及到我们长期以来对“事实”的基本认识。究竟什么是事实?什么样的事实是新闻学研究中有意义的事实?总结我在《论纲》中的观点:(一)事实不是简单的事物,而是某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即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如我们不能说“太阳”是事实,只能说“太阳从东方升起”是事实;(二)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实际情况具有无庸置疑的客观性,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承认“自在事实”的存在;(三)但对人类社会来说,“自在事实”除了作为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经验和认识的无尽源泉便一无所用,包括新闻学在内的一般人文社会科学(哲学除外)中研究的事实只能是那些在社会实践中与人相遇、被人感知的事实,即“经验事实”。

现在让我们来看“经验事实”。“经验事实”一方面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或关系向人的呈现,另一方面又是人对这些属性和关系的把握和断定,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新闻学中所研究的事实并不只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态”,而是为概念所接受、由主体断定的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的感性呈现,是被知觉到了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态”,是知识经验中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态”。这时的事实已不再是它自身发生、发展的自然史或某些物理、化学属性和关系的总和,不是只有通过自身某些能量、质量的投射才能得以传播的属态,而是通过命题能够加以断定、通过陈述可加以表达和传播的感性知识。感性知识的可传播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成立,那么新闻学界普遍认为的事实不能复制和传播的观点就是错误的,而为此引进的“信息”概念也就是多余的。事实上,几乎所有用“信息”界定新闻的学者都会用“事实”来对信息做进一步的限定,都承认新闻不是一般的信息,而是“关于事实的信息”,因为信息这个概念实在太宽泛太模糊了。与其这样,为什么不直接用“事实”来定义新闻呢?根据我们的分析和理解,“关于事实的信息”其实就是“事实”,除此之外,实在想象不出它还能是别的什么东西。

引进“信息”概念据说还有一个“重大理论意义”,就是厘清了新闻与宣传的关系,使人们认识到新闻的内容是信息,而宣传的内容是观点(观点难道不也是信息吗?)。但在我们看,澄清新闻与宣传的关系根本就用不着画蛇添足地引进“信息”概念,而只需明确新闻就是人在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即可。数千万年的共同社会实践为人们提供了经验外部客观世界的基本认识形式,这些被有的哲学家称之为“先验形式”的背景条件决定了人们对“经验事实”有着基本一致的认可度。正是在这种认可度范围,我们说“事实胜于雄辩”。新闻是经验事实,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基本一致的认可度;新闻报道是具体的报道者(个人或组织)对经验事实的陈述,除了上述基本认识形式外,其中还包含着报道者自身特殊的“认识形式”,可以说,绝大多数新闻报道都凝聚着报道者的思想观点。所以,抛开当初中国社会现实的政治根源不说,将新闻等同于宣传的理论根源在于将新闻等同于新闻报道,而不是缺少了一个“信息”概念的引进。最初引入这个概念的学者们还有一个想法,就是试图找出一个计算新闻信息量的办法甚至公式,但2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样的努力是徒劳的。

此外,我们还赞同余斯勇对用信息定义新闻提出的质疑:第一,作为一般的科学意义上的信息概念,至今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因为目前学术界看法还不一致,世界上已经公开发表的“信息”定义,有人统计已有39种之多。更为滑稽的是,《牛津字典》在解释“信息”时说“信息就是谈论的事情、新闻和知识”;《韦氏字典》也认为“信息就是在观察或研究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新闻和知识”。如此颠来倒去、相互借用,倒是越解释越糊涂。第二,用信息来揭示新闻现象的本质,那么信息本身的本质又是什么呢?它是物质的还是意识的?就连信息论的创立者维纳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是信息,信息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质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信息”来定义“新闻”,至少也是不科学、不严肃的。第三,根据普通逻辑中“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定义规则,用“信息”定义“新闻”,就等于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3]

现在再看第二个问题。客观事实如果没有人报道和传播它是不是新闻?甘惜分说:“有了事实,有了发生于某地最新的重要事件,还不等于有了新闻。如果在遥远的荒无人烟的地区发生了一种重大的自然现象的变化,而不为人所知,没有任何人了解到它,更没有任何人把这件事传播开去,这件事就算湮没无闻,它构不成一种新闻。”[4]这大概是建国后学术界最早关于没有传播就没有新闻最明确、最权威的表述。乍一看,这话不无道理。但稍加推敲就会发现问题:这里的“事实”是“自在事实”还是“经验事实”?从“不为人所知,没有任何人了解到它”看,似乎是前者;从这一“变化”是“最新的”、“重要”和“重大的”等为人所断定的属性看,显然是后者。如果是前者,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它不应该是新闻学讨论的事实;如果是后者,我 我们认为,一个人或一群人亲历或直接经验的新鲜事实,对这个人或这群人来说就是新闻。《红楼梦》第一回,甄士隐破解了跛足道人的《好了歌》后,把道人肩上的褡裢抢过来背上,竟不回家,同疯道人飘飘而去。这件事(我们假设它是事实)“当下哄动街坊,众人当作新闻传说”。从逻辑次序看,是先有了“新闻”,再有了对它的“传说”。街坊们亲历或经验的事实是新闻,而对事实的“传说”是新闻报道。道理似乎很简单:所谓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是先有了新闻的存在然后才有对新闻的报道和传播;所谓新闻采访和新闻写作同样如此。从发生学上说,新闻肯定是在先的东西,报道和传播是在后的东西。一个为人类所经验的事实,只要它有新闻价值,你不报道、不传播它仍是新闻。报道和传播是新闻扩散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新闻诞生的前提条件。试想,如果不事先获取新闻我们报道和传播什么?人类的先民最初主要是通过直接经验认识周围客观事物情况的,借助别人的经验增益自身是进化的结果、文明的标志,新闻传播是这种结果和标志的组成部分。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坚持认为,从本体论着眼,新闻就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而且这里的经验首先是直接经验,如果一定要使用传播学术语,它属于人的“亲身传播”。

二

人是能够借助别人的经验增益自身的动物。即使是在规模比较小的社会里,也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经验到他想要了解或应该了解的各种自然和社会事件。这就需要间接经验,即借鉴别人的经验。任何事件或现象都有一定的时空界限和范围,处在不同时空范围的人们要了解这些事件或现象则不得不依赖于间接经验。这就是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存在的重要原因和理由。社会规模越是扩大,对间接经验的需要就越是增加,以至于当今社会不得不委托专门的人员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

间接经验必须凭借一定的符号形式才能得以呈现和传播,而最精致的符号形式就是语言。新闻报道是“经验事实”的陈述,由于这种陈述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感性呈现对象,也就是客体刺激我们感觉器官而产生和形成的感觉图象,它必然是有真假的陈述即命题,所以新闻报道由命题构成。可以说,新闻是为命题所陈述和肯定的内容,新闻报道则是新闻的表述形式,两者既统一又对立,既相互一致又非一一对应,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无视两者的重大本质差异把它们混为一谈。

说新闻是为命题所陈述和肯定的内容并不意味一切命题形式都适合陈述新闻内容,实际上,只有一部分命题才能成为新闻的基本表述形式。金岳霖在1941年发表的《论不同的逻辑》一文中把命题分为三种:特殊命题、普及命题(彭漪涟认为似是“普通命题”的印刷错误)和普遍命题。特殊命题断定特殊的事实,如“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贾庆林当选为全国政协主席”、“一男子携带可疑爆炸物闯入路透社驻北京分社”等;普及命题或普通命题断定的是一时一地的普通情形,用以表示和肯定“历史总结”,亦即“历史上特殊事实的结合”,如“清朝人有发辫”、“今天这个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妆”等;普遍命题断定的是固然之理,如“两条平行线之间的距离处处相等”、“人必须饮食才能生存”等。[5]第一种命题用来断定一个特殊的事实,以特称陈述或单称陈述的形式出现,故曰特殊命题。第三种命题断定的是普遍的道理(包括理论、观点、一般规范等),以全称陈述的形式出现,故曰普遍命题。两者的区分比较明显。第二种命题即普通命题有些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普通命题不同于普遍命题。首先,普遍命题表达的内容超越特定的时空,象“人必须饮食才能生存”是不受特殊时空条件限制的;而普通命题则受特殊时空条件的限制,不具超越时空的普遍性,它表达的只是某一时段、某一范围内的某种普遍情形,象“今天这个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妆”仅限于“今天”和“这个班”。其次,普遍命题具有普遍的概括性和类推性,因此可能为将来更具概括性和类推性的命题所推翻,如“地心说”为“日心说”所推翻等;而普通命题是对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历史总结”,如果这一总结符合当时的实际,就不存在为将来的命题所推翻的问题,如果“今天这个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妆”是真的,不管明天、后天这个班的女生是否化妆,该命题都不可能被推翻。第三,普遍命题要求有普遍的事实根据,可以为实验和观察所反复证实;而普通命题只有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事实根据,超出这种条件的任何求证都是没有意义的。可见,虽然普通命题也具有全称陈述形式,但它不是普遍命题。

那么普通命题与特殊命题的区别何在,它们是否也能像特殊命题一样陈述一个经验事实呢?由于普通命题运用的是全称陈述的形式,它所断定的就不是一个特殊的经验事实。这样看来,这类命题既与表示一般理论的普遍命题不同,又与表示具体事实的特殊命题有别。金岳霖认为它是“介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命题”,就与事实的关系而言,“这类的命题和普遍的命题两相比较,似乎与事实比较地接近些”。[6]但与我们论题相关的是,这类命题究竟是否肯定事实,如果是它们肯定的又是什么样的事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赞同彭漪涟在《事实论》中的分析:普通命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项表示的对象范围很广,以至于一个观察者不可能通过感性经验直接获得其要断定的全部内容,如“清人有发辫”这样的普通命题,对一个具体的观察者来说,就不可能通过对一个一个清朝人的直接观察得到确定,任何一个具体的观察者都无法保证它肯定了一件一件的特殊事实,即不能确证每一个清朝人都有发辫,所以这类普通命题“既不表示普遍的事实,也不肯定一件一件的特殊事实”。[7]另一种是主项表示的对象范围较窄,一个具体的观察者可以通过感性经验直接获得其要断定的全部内容,如“这个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妆”,一个具有正常能力的观察者完全可以断定和确证该班每一个女生都化了妆,这类命题虽然不像特殊命题那样断定一个特殊的经验事实,但它能概括并确定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所有事实状况,即在一个狭窄的时空范围肯定了一件一件的特殊事实,是一定时空范围内经验事实的结合。为叙述方便,我们把前者称为“广义普通命题”,后者称为“狭义普通命题”。

通过以上对命题的分析,不难得出,作为“经验事实”的新闻只能是特殊命题和狭义普通命题所陈述的内容。由于狭义普通命题的全称陈述是有特定时空限制的,而且其时空范围十分有限,我们有理由把它视为有限范围内特殊命题的结合。因此我们认为,新闻的基本陈述形式是特殊命题,当然这种特殊命题必须与客观事物状况的感性呈现相符合,即必须是真的。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新闻是真的特殊命题所陈述的内容,新闻报道是真的特殊命题以及由这类命题所组成的陈述形式。在一则具体的新闻报道中,只有真的特殊命题所陈述的内容才可能是新闻内容,否则无论多么新鲜、重大都是非新闻内容。

三

新闻报道与新闻之间的关系总体上可以理解成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既互为表里,又并非一一对应。把它们割裂开来固然错误,不加区别地把它们混为一谈同样错误。

从理论上看,新闻与新闻报道的主要区别有四:

首先,新闻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新闻报道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根据前文的论述,新闻来自经验事实,经验事实来自“自在事实”;而新闻报道则是人脑对部分经验事实整理、加工和表象的结果,属于另一个环节上的东西。如图所示:

左边的三个椭圆中,最外层的大圆表示“自在事实”,中层的表示“经验事实”,最里层的代表“新闻事实”(本体论意义上的新闻);新闻报道者只是从新闻事实中选择一部分,有意识的进行整理、加工和表象,并通过适当的符号形式物化为新闻报道。右边的小椭圆代表具体的新闻报道,大圆代表抽象的新闻报道,即所有具体新闻报道的总和。当然,用具体的图形来表达抽象的思想总会有些问题。如上图中的“自在事实”实际上是无限的,而非有限的,“经验事实”则是不断扩展的、动态的等等。但该图至少清楚的表明,新闻与新闻报道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环节,前者属于社会存在范畴,后者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其次,同样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此相对应,同样的新闻可以有不同的新闻报道。这个问题早有学者指出过,甘惜分20多年前就列举了新华社和美联社关于北平解放的不同报道。不过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是从“事实”与“新闻”的关系而不是从新闻与新闻报道的关系谈论这个问题的,在他们看来,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不同的报道者对“事实”有不同的选择和判断。根据我们的观点,新闻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新闻报道是真的特殊命题构成的陈述,简言之,新闻是事实,新闻报道是命题的陈述。同样的新闻可以有不同的新闻报道,其根源在于同一事实可以用不同的命题来陈述。金岳霖论述该问题时举例说:“‘树在庙前’与‘庙在树后’不仅是两句句子,而且是两命题,可是,这两命题所断定的只是一件事实”。[8]这里似乎不存在对事实的不同选择和判断,“树在庙前”与“庙在树后”选择和判断的都是同一个事实。就是说,造成同样的新闻可以有不同的新闻报道的本体论根源不在于新闻报道者有着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而在于作为“经验事实”的新闻本身就是直接性与间接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就事物的客观情况以自己的样态向人们呈现来看,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就事物的客观情况为主体的概念接受并由其作出断定来看,它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质。作为新闻的“经验事实”这种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到了这里则体现为事实与命题的对立统一,即命题反映事实,但又不同于事实,事实集中体现了“经验事实”的客观内容方面,命题集中体现了“经验事实”的主观形式方面。主观形式又有普遍与特殊之分,作为普遍的认识形式,是人们在亿万年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每一个认识主体所接受和认可,具有社会存在属性,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是建立在这种普遍认识形式基础上的;而特殊认识形式则受具体认识主体自身条件的制约,可能千差万别,新闻报道的主观性、倾向性以及部分无意失实与此相关。

再次,内容无所谓真假,反映内容的形式则有真假。与此相对应,新闻报道有真假,新闻则无所谓真假。新闻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事实只能是实存的,或者是过去存在过的,或者是现在存在的,不可能有一种过去和现在均未存在过的“事实”;从经验的层面看,人们对事实的把握是一种感性经验的直接把握,即通过感性直观经验事实。这种感性直观有人类共同的生物学基础和亿万年的实践所形成的共同的文化学基础。正是这两大共同基础,我们将太阳从某类物体折射的光经验为“红”色,把有质量的物体脱离地球表面的移动称之为“飞行”,把超过一定分贝的声响认定为“噪音”等等。所以说感性直观经验对正常的社会成员来说基本上是共同的,这是“经验事实”何以可能的原因所在。新闻报道由命题构成,而命题总是有真有假,否则就不是命题了。可见,所谓“新闻的真实性”其实是一个虚假范畴,新闻无所谓真假,假的就不是新闻,有真假的是新闻报道,所谓“假新闻”其实是假新闻报道。

最后,新闻报道带有报道者的主观感情色彩,新闻中没有这种色彩。作为经验事实的新闻,是人的感觉器官客观事实的直接接纳和把握,人的情感、价值等主观因素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无能为力,所谓“我们必须面对事实”正是这个道理。但是,当经验事实作为结果成为主体的“对象意识”时,主体的“自我意识”就开始纠缠这一“对象意识”,甚至干预“对象意识”。新闻报道是报道主体对经验事实的陈述,其间渗透着陈述者的主观自我意识。请看下面的三则消息的导语:

新华社:1997年7月1日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升起,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了祖国的环抱,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路透社:6月30日午夜时分,当查尔斯王储将香港归还中国时,英国结束了一度强大的大英帝国历史。美联社:随着午夜国旗的交换,焦虑不安和兴奋的香港今天摆脱了156年的殖民时代,并开始了在欢欣鼓舞的共产党中国主权下捉摸不定的新时代。

应该说,三家通讯社的记者所经验的事实并无主观感情色彩,而“经验事实”

这里我们还有必要澄清一个理论问题。新闻报道“对应”或符合的究竟是“自在事实”还是“经验事实”?过去我们往往把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理解为“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似乎新闻报道直接反映客观“自在事实”,而且这种反映还必须是“可以查证”的。

根据我们的观点,新闻是人在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新闻报道是新闻的的符号表现形式,它通过真的特殊命题所陈述的内容来反映和表达经验事实,就是说,新闻报道不是直接反映客观世界发生的事实,而是报道者主观经验的事实。因此,新闻报道“对应”并“符合”的并非客观世界发生的事实,即“自在事实”,而是人的经验世界的事实,即“经验事实”。

新闻报道与客观事实的这种间接关系也可以通过奥格登和李察兹的语义三角形得到进一步说明。在奥、李看,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所指对象通过概念为主体所接受,主体通过符号来表达概念。如果我们把语义三角形中的符号、主体(概念)和所指替换成报道、报道者和事实,其间的关系就非常清楚了:

从图中可见,新闻报道者与客观事实以及新闻报道直接发生关系,但新闻报道与客观事实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只有见解关系。从客观事实到新闻报道经历两个阶段。首先是新闻报道者经验事实阶段;其次是报道事实阶段。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由这两个阶段决定,即由经验事实的正确性和报道事实的准确性决定。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条件。

新闻报道所直接反映的并非客观事实本身,而是作为报道者的经验结果、被“自我意识”干预后的“对象意识”。这种“对象意识”的真实性不可能建立在“可查证性”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互主体性或主体间性、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基础上。上述美联社导语中“焦虑不安和兴奋的”、“欢欣鼓舞的”、“捉摸不定的”等不具有可查证性,但却是新闻报道中经常使用甚至不可缺少的陈述方式。这种“自我意识”纠缠和干预“对象意识”的情况几乎在所有的新闻报道中都存在,如《我三十万大军胜利南渡长江》中“英勇的人民解放军”、“国民党反动派……遇到人民解放军好似催枯拉朽,军无斗志”等,显然是报道者“自我意识”纠缠和干预“对象意识”的结果。当然,对于一个记者来说,“自我意识”必须要有某种程度的限制,具体怎样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但“可查证性显然不能作为这种限制的依据。

注释:

[1]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3期

[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余斯勇《用信息定义新闻质疑》,载《新闻出版报》1999年1月19日

[4]甘惜分《新闻理论基础》,第3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5]见《金岳霖学术论文选》,第55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金岳霖《知识论》,第753、754页

新闻报道 4

近年来,随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增多,受众对新闻报道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媒介既带来了新信息,消除了受众的疑惑,也扩大了事件的知晓范围,带来了受众的媒介恐慌。新闻报道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在消除受众疑惑的同时消解媒介恐慌?这将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媒介恐慌概述

(一)媒介恐慌的含义

媒介恐慌研究的开端和经典案例是20世纪30年代的广播剧《火星人入侵地球》,该剧由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演播时,引发了大范围的社会恐慌,600万听众中有至少100万听众将其当成时事新闻,以为外星人从天而降,于是陷入极度的恐慌,惊恐万状地祈祷、躲藏、哭喊、四处逃散,导致了一片混乱。正如德弗勒和丹尼斯所说:“任何新生事物都会引起恐惧。……像许多其它社会变革一样,大众传播的发展引起了广泛的忧虑。”20世纪30年代,广播对于人们来说还属于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一个广播剧引发的恐慌,其实就是广播这一新兴传播手段给人们心理带来的忧虑和恐惧。因此,传播史上的著名魔弹效果论,从受众的角度来解读其实就是媒介恐慌论。但此时,有关媒介恐慌论的研究显得零散而缺乏系统。

2001年“9.11”事件之后,全世界的媒介焦点都集中在具体的灾难事件中,各大媒体充斥着连篇累牍的恐怖事件报道和惊心动魄的视觉刺激,给美国甚至世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恐慌情绪。至此,媒介恐慌论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不少国际会议都将媒介与恐慌列入了讨论范畴,有关媒介恐慌的研究逐渐成熟和深入。

国内研究媒介恐慌的学者可谓凤毛麟角,邵培仁教授是国内第一个研究“媒介恐慌论”和“媒介恐怖论”的学者。他认为,媒介恐慌论是指媒介在对社会恐慌事件进行大规模报道的过程中会导致产生新的更多的恐慌现象或恐慌心理的媒介理论或受众理论。由此可见,媒介恐怖论是一种社会心理以及受众心理的研究,这种媒介恐慌心理的形成需要诸多诱因以及一个完整的过程。因此,要达到消解媒介恐慌的目标必须首先了解媒介恐慌形成的条件。

(二)媒介恐慌的形成条件

从媒介恐慌的含义中可以看出,媒介恐慌的形成具有三个必要条件:

首先,媒介恐慌的产生前提是社会恐慌事件。媒介恐慌论中社会恐慌事件的主体是突发性公共事件,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它主要包括四类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日常生活中,人们十分关注突发性公共事件,并极易受相关信息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此类事件不仅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时甚至还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社会恐怖事件紧急性、相关性、危险性等特点使其极易引起大规模的恐慌情绪和社会骚乱,尤其在我国,各种体制和法律还不健全,应对社会恐怖事件的能力有限,更易引发意料之外的突发性事件,媒介恐慌的原材料即来源于此。

其次,媒介恐慌的形成动力是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除了媒介恐慌的表现者——受众之外,媒介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主角了。正是媒介对社会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才使得受众感受到了周遭的无形的压力,从而形成可怕的集体恐慌情绪。如若不是亲身经历,绝大多数普通百姓都会从媒体上寻求相关信息,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并以此确认和确保自身及社会的安全。受众的这种心理和社会根源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大众媒介对社会恐慌事件的挖掘和报道。可见,受众需求与新闻报道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两者极易在彼此间产生直接影响。吸引受众、提高收视(听)率、追求经济效益,这些就是当今媒体不顾一切大规模报道社会恐慌事件的最为重要的原因。

最后,媒介恐慌的最终结果是更多恐慌的产生。如果受众具备较高的媒介素养,能够辨别媒介信息的真伪和虚实,那么就能够从主观上抑制媒介恐慌的产生。在媒介对社会恐慌事件进行报道之后,不会产生更多的恐慌情绪。但事实并非如此,多数受众并不具备对不良媒介信息“免疫”的能力,往往会不自觉地被媒介报道左右,将报道中的恐慌情绪植入内心,导致更多恐慌的产生,最终形成严重的大规模的媒介恐慌现象。

二、新闻报道与媒介恐慌

新闻报道究竟是如何导致受众的媒介恐慌的?我们可以从一个具体的案例中看出些许端倪。2008年6月初,杭州出现了排队购买玉米窝窝头的现象,菜场旁一个专卖玉米窝窝头的小店,一天就能够卖出三四千只的窝窝头。仅仅半个月后,即6月中旬,杭州《都市快报》一篇《红遍杭城的玉米窝窝头遭消费者质疑》的报道,将小小的玉米窝窝头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次日,杭州城内排队购买窝窝头的现象几乎消失,窝窝头销量急剧下滑。此后,杭州市的各大报纸、电台等纷纷对玉米窝窝头的原料和配方提出了质疑,杭州市工商局及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部门对窝窝头进行了检测,查出了原料中违法添加的柠檬黄色素成分,由此迫使杭城60家窝窝头店有三分之二被淘汰出局。

杭城玉米窝窝头的“色素门”事件,向我们再次证明了大众媒介在公共事件中所具有的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一篇几百字的报纸文字报道、一段一两分钟的广播或电视报道足可以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引起轩然大波,甚至能够由此导致一个行业的土崩瓦解。运用不同的媒介寻求信息,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主要手段,人们对媒介的依赖越深,就越容易受其信息的感染,也越容易引发规模性的恐慌心理。给社会带来恐慌情绪并不是新闻报道的应有之意,消除疑虑、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才是新闻工作者的最终目标。但为何众多新闻报道所带来的,会是受众无休止的恐慌情绪呢?受众自身媒介素养的亟待提高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在笔者看来,新闻报道的尺度和方式的转变才是重中之重。

还以窝窝头事件为例,虽然经过媒体的曝光和质检部门的检验,众多违法窝窝头摊点被强行关闭,各大媒体似乎顺利完成了“客观报道事实,维持社会稳定”的伟大使命,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色素门”事件之后,人们对窝窝头的热情似乎一下子淡了,不仅窝窝头的卖主急剧减少,食客的数量也远不及当初,媒体带来的窝窝头恐慌依旧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媒体“虎头蛇尾”的报道方式。从6月至8月的报道中,对窝窝头的“问题”报道数量远远超过了“整改”报道数量,同时,整改后的报道也多以单独的现象描述为主,如7月7日《杭州日报》图片新闻:《窝窝头也打“透明”牌》;8月1日《钱江晚报》新闻:《老店新开又见排长队窝窝头这回不带“色”》,缺乏对整改后的放心生产以及行业状况的整体关照和调查,后期报道明显不足。二是媒体过于主观的报道内容。笔者发现,在所有有关窝窝头的报道中,无论是问题窝窝头生产者还是正规窝窝头的生产者,都处于被动的“失语”状态,在相关报道中没有享受到应有的话语权,既不能辩解,也无法正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受众对窝窝头的恐慌心理。

回顾以往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方面的报道,我们发现,媒介的新闻报道往往过多地专注于“问题”本身的爆料,以此吸引受众和消费者的眼球。由于过分急于寻找“问题”,缺少细致的调查和斟酌,导致许多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报道的片面和失真,在受众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如2007年的“蕉癌”事件,就是由于一些媒体仓促式的夸张煽情报道而导致的。此外,为了遮蔽事实,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所表现出的“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词”的态度,也会导致严重的媒介恐慌,2003年SARS事件的前期报道就属于这一类。而更有甚者,直接捏造虚假的恐慌事件吸引受众,“纸馅的包子”就是一例。

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难度较大,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站在较为客观的角度观察、调查问题,还应该尽力避免上述报道中出现的各种不良倾向和方式方法,明确新闻中哪些该报道,该报道多少,该怎样报道,为新闻报道制定一个“度”。新闻报道的“度”把握不好,媒介将会过多地陶醉于爆料的“成就”或“成果”之中,也就无法起到消解媒介恐慌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标。

三、在新闻把度中消解媒介恐慌

我们知道,社会恐慌事件、媒介对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报道产生了更多的恐慌现象,是媒介恐慌形成的三个必备条件,任何一个条件的缺失都无法形成大规模的媒介恐慌。因此,从理论上讲,我们至少有三种方法来消解媒介恐慌:第一,在源头上,减少社会恐慌事件。第二,在过程中,改进媒介的大规模报道。第三,在终点上,避免更多恐慌的产生。方法一和方法三,主要从突发性事件的预防与受众的媒介素养方面寻找消解媒介恐慌的方法,这两者都不是本文阐释的重点。本文主要从方法二——媒介报道过程中,总结出消解媒介恐慌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恐慌事件发生后,媒体需要改进其对于恐慌事件的大规模报道,以调整新闻报道方式为手段,从而达到消解受众的恐慌情绪的目的。这并不是说要一味地限制媒介对于社会恐慌事件报道的数量,而是要从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角度、尺度等诸多方面进行协调,以此推动新闻报道的改良和进步,将受众从无休止的恐慌报道中解救出来。

第一,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数量,防止“新闻麻木症”。所谓“新闻麻木症”是指新闻媒体在过多地报道社会恐慌事件之后,进入的一个报道缓进、态度麻木的阶段。虽然社会恐慌事件远未解决,甚至是死亡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报纸不写了,媒体不报了,受众就以为恐慌事件消失了,造成了“世界太平”的假象。“SARS病毒会存在于人类社会很长一段时间,也许一百年都不会消失,就像AIDS、肺结核及汉他病毒(新黑死病,也是一种鼠疫)一样,都将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各位不妨上网去查查,全球AIDS病人数的增加速率一直没有减少,每年稳定的增加几十万人,但为何媒体不再提了?因为‘新闻麻木症’。”

媒介对恐慌事件无休止的狂轰滥炸,会导致受众情绪的极度紧张和恐慌,“其实,最后人们发现,事件导致人员死亡的数量远比当时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少,而且涉及的范围也不大。但是,当一个地方出现这一事件,或者当一个 ”然而,一旦媒介报道的数量随着事态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达到了一个饱和的“度”,媒介就会进入麻木阶段,制造安定和平的假象,受众从媒介中接受了虚假的“现实”,恐慌情绪自然会消失,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警惕心态也会放松和麻木,导致比恐慌更可怕的毫无防护的“无知情绪”的形成。

第二,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质量,防止“新闻变质”。从本质上来说,任何新闻都是消除公众不确定性心理的信息,消除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疑虑和不解,是新闻服务大众的最基本的目标。同其他社会事件相比,社会恐慌事件具有突发性、紧张性、不确定性等多变的特征,在如此多变的社会事件中,媒介找到了报道的热点,而受众也开始不断寻求媒介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媒介的报道很容易被受众接受,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眼球,媒介中的新闻也很容易变质。京城虚假的“纸馅包子”为什么能出笼?台湾的“脚尾饭事件”为何能够迷惑众多媒体?那是因为,媒体的新闻策划过了头,对于荒诞、假、丑事件的一味追逐导致了新闻变质,变质后的新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而是由媒体导演出来的一场戏剧,受 此外,对社会恐慌事件的遮蔽和模糊报道也是新闻变质的一个主要表现。SARS前期的新闻报道非但没有起到解除受众疑虑的作用,还引起了大规模的流言传播,当时的SARS新闻完全变了质,不再具有可靠性和参考价值。由此可见,真实、准确、及时是恐慌新闻应该始终遵循的品质原则。

第三,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角度,防止“主体缺失”。新闻报道的角度指的是报道的切入角度,也就是报道者坚持客观性的原则,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事件进行全面报道。对新闻角度的把握,是对新闻报道全面性提出要求。社会恐慌事件中,往往具有一个以上的报道主体,一般说来,在选取角度进行报道时,有关第一主体的报道数量会比较多,也比较详细和全面。

杭州6月的窝窝头事件中,消费者是此次食品恐慌事件的主体,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大部分的新闻报道都从受众的角度出发,对窝窝头摊点进行了质疑、检查、批评和监督,但我们忽略了事件的第二主体,那就是各窝窝头摊点的店主们。如果我们故意造成第二主体的缺失和失语状态,就会在消费者当中造成不公平的判断,使消费者误认为所有的摊点都是违章、违规摊点,摊� 为了消除误解,媒体应给予第二主体以同样的机会在报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无论是辩解还是道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受众的疑惑,媒体也能够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达到行业和社会的共赢。同理,在地震灾害中,新闻报道不仅要关注逝者,同时还要关心生者;在疾病报道中,病人、家属和医护者都应是我们的关注对象……在恐慌新闻中,虽不可能也没必要形成主体报道绝对平衡的状态,但我们必须努力杜绝“主体缺失”的现象,要使每个人都具有言论和表现的自由,使媒体真正成为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的典范。

第四,把握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尺度,防止“恐慌塑造”。媒体的权利就是“客观报道新闻”,媒体具有特殊的话语权,也具有监督社会的职能和权利。正是媒体的这些权利,使其能够在恐慌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进行报道,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但新闻的“客观性”要求媒体不能超越报道的尺度,有意识的塑造恐慌,如对电视画面进行有意识的拼接以及推波助澜式的旁白,或者是文字报道中涉入性极强的“你”、“你们”、“你我”等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的叙述方式以及过多负面词汇的使用等,都会导致“超真实”情境的呈现,无形中塑造了恐慌情绪,受众难免会陷入其中。2007年的“蕉癌”风波中,部分媒体的煽情报道直接诱使了受众媒介恐慌的产生,“部分媒体的报道称香蕉‘巴拿马病’不但是癌症,也是香蕉世界的SARS”。媒体这种对于香蕉恐慌的塑造,虽然在短期内争夺了众多受众的眼球和宝贵的注意力资源,但也同时带来了海南香蕉产业受挫的严重后果。“蕉癌”风波使媒体从煽情的“大尺度”中得到了深刻的教训。

把握新闻尺度的最好方法,就是用事实说话,尽量不要添加主观评判和戏剧化的表述,在报道某些敏感问题时,必须充分认识受众心理的解读习惯与承受能力,从而避免误导消费者,或是造成媒体“未审先判”的“越权”行为。要从源头上消除媒介恐慌,就应该从媒介自身出发,消解其内部制造恐慌的要素,把好信息制作的关口。必须保证将尺度适中、有理有据的事实公布于众,也只有如此,我们才有希望将受众对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恐慌情绪降到最低点,消解媒介恐慌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公务员之家

媒介恐慌的形成因素众多,而对于恐慌事件的不当的新闻报道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了消解受众媒介恐慌的情绪,我们必须从新闻报道方式上入手,严格控制恐慌消息的来源,将最为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传递给受众。在恐慌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新闻报道,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而在此过程中把握好恐慌事件报道的数量、质量、角度和尺度,则是媒体对于受众的责任。把握好恐慌事件新闻报道的“度”,消解受众的媒介恐慌,是媒体报道社会恐慌事件时需要遵循的一贯原则,也是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注释]

[1][美]德弗勒、[英]丹尼斯:《大众传播通论》,颜建军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87页。

[2]邵培仁:《媒介恐慌论与媒介恐怖论的兴起、演变及理性抉择》,《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

[3]来源:中公网,《突发公共事件:08申论热点》

[4]林晗:《杭州人排队买窝头》,《都市快报》2008年6月7日,财经新闻版

新闻报道 5

[论文内容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任务。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无论是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许多代表参加的“讨论发言”,都十分重视并且热议着“民生”的话题。可见,民生的改善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民生新闻报道的舆论导向作用。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应以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内容为指针,确定好民生新闻报道的重点。

新闻性(精选7篇)

无疑,民生的改善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民生新闻报道的舆论宣传导向的重要作用。在具体的新闻传播运作中,要以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内容为指针,确定好民生新闻报道的重点。

一、民生新闻报道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内涵

关于民生新闻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和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在当前有关民生新闻的讨论中,主要存在着“合一说”“平民说”和“群众说”三种说法。这些说法,均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对其本质特征的某一方面进行了阐释,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并没有全面准确地概括好民生新闻的本质内涵。朱寿桐等人从民生新闻关注的对象、反映的内容、采取的视角和表现的价值理念出发,将其定义为:“以民众的日常生活为主要内容,以民众的人生诉求为基本出发点,以民众的生存状况为关注焦点,以民众的视角表现民生价值和人文关怀的理念,从民众的生存空间开拓资源的新概念新闻。”

民生新闻是富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新闻样态。作为新闻,它必须遵循党和政府对于一般新闻的原则要求,体现新闻的党性原则;同时,它又要突出民生,反映民声,表达民心,体现出它不同于一般新闻的显著特色。民生新闻的这种“民生内容、民众视角、民本取向”的基本定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内涵。进入21世纪以来,党中央在指导思想上一直强调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民生价值,无论是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是同志提出的“三为”方针(更� 我们的新闻业,尤其是公家的新闻媒体,更应该注重民生新闻报道,体现出重视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种深蕴时代内涵的民生新闻报道,符合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今日各家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民生新闻来看,从新闻传播这一特定的行业角度,正是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政府的这一根本宗旨。

二、民生新闻报道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尤其是晚报、都市报这类适宜民生新闻报道的媒体,要自觉担负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责任。要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理顺群众的不满情绪,充分发挥民生新闻报道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比较常见的如干群之间的矛盾、消费者与商家的矛盾、个体企业主与打工者的矛盾等等。尽管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如果不及时化解,把这些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出现严重的后果,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社会和谐。所以,新闻媒体要利用民生新闻报道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理顺群众的不满情绪,化消极�

1.利用民生新闻报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薄弱,受利益驱动,见利忘义,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受到伤害的群众心中不平,强烈不满。如果不及时使矛盾解决,极少数人就有可能一时想不通而走向极端,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新闻媒体得知此类新闻线索或得到他们的“投诉”后,及时利用民生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有关部门配合,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那就可避免矛盾激化,不至于出现不和谐因素。如《燕赵都市报》接到群众“一打工妹被个体老板剃了阴阳头遭到人身侮辱”的投诉后,将个体老板的不法恶行予以曝光,执法部门对恶老板予以惩处,为打工妹伸张了正义,并对打工妹进行了妥善安置,避免了不良后果。又如他们接到群众投诉,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成功解救了被困在外地的受传销所骗的群众,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也就理顺了情绪。这样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对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像一些群众受骗受欺,把一些心中的不平反映到新闻媒体,该媒体组织派人调查核实,将事实真相予以公布,批评了不良行为,也让这些群众出了口怨气,得到了宣泄,心理上得到了安慰,便可以化解许多矛盾。

2.利用民生新闻报道,消除群众的各种疑惑。喻国明教授把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划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是“解气”的时期,90年代是“解闷”的时期,进入2l世纪是“解惑”的时期。改革开放是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业,也是走别人没有走过的道路。实行改革开放,会涉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在一些很是特殊的时候,相当一部分群众对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各种变化(譬如政策的调整或新规定的制定),由于一时不理解,或从局部利益出发,产生了不满甚至对立情绪。如果不及时理顺这些群众的情绪,就会影响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新闻媒体要发挥民生新闻报道联系群众的优势,针对群众的不满情绪,多做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了解新的政策调整、采用新规定的意义,解除群众的疑虑,消除群众的困惑,使群众心平气和。

如国家“房改政策”“医保政策”的颁行,新闻媒体就宜用大量篇幅进行宣传,解答群众的各种疑问,群众心里清楚了,疑虑消除了,就会转向支持和配合。又如城市整容,必然使马路边上的摊贩产生怨言,新闻媒体要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另外,新闻媒体也要为群众开辟“来电来信”“百姓心里话”等栏目,让群众有反映意见、抒发心声的地方,这也是理顺群众情绪的一种有效途径。

由此可见,新闻媒体所做出的民生新闻报道,应从民生角度悉心解读我们党和政府的政策,尽可能地满足民众思考、行动和日常生活的需要,从民生的角度诠释“国计”,关注政策影响下的社会生活状态,更好地服务大众。

3.利用民生新闻报道,揭露消极腐败现象。广大群众对腐败现象,社会不良风气、坏人坏事极为不满。新闻媒体要与纪检、监察、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揭露消极腐败现象,揭露坏人坏事,使腐败分子、坏人恶人受到惩处,让群众拍手称快。群众消了气,去掉了堵心的事,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时,新闻媒体既应重视主要矛盾,又不可忽视次要矛盾。看似是生活中的平常小事、细小纠纷,但总有人有“不平”、有痛楚,因而应让群众有苦有处诉,问题有人揭,困难有人帮,要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如一家小店与周围住户因“采光”产生了矛盾,投诉到报社,如果不管,最后可能闹到打架斗殴或到法院打官司。报纸干预了,批评小店不应影响住户采光,结果小店进行改建,把矛盾解决了,小店主和周围住户双方也就相安无事了。现在许多为难事、不平事、不顺心的事,就是因为没人问、没人管,所以群众才产生一些误解,甚至还会产生比之以前还要激烈的矛盾心理,从而引发一些难以预料的重大事件。如今,许多新闻媒体都设立了“新闻热线”“全天候”地接受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群众把新闻媒体当成他们倾吐心声、抱怨不平、寻求公平、讨回公道的地方。这就说明了新闻媒体采写的民生新闻报道确实有一定化解矛盾的威力,也说明了新闻媒体在具体的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为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群众情绪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了群众的肯定,获得了群众的信赖。

当然,任何新闻媒体在利用民生新闻报道为大众服务时,都要注意策略、把握时机。一是要加强社会性合作。记者不是法官,也不是裁判员,在采访报道中所遇到的许多问题,须由执法部门配合,最终才能解决。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一些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现象,新闻媒体要慎重行事,不能盲目干预,轻易表态,以防事态扩大,干扰大局。因为有的矛盾需要内部解决,有的矛盾解决需要时间,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可操之过急、匆忙行事。三是正确对待群众性行为。如群众上访、请愿等,记者不要盲目参与,否则会火上浇油,帮倒忙,给各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造成被动。四是解决矛盾要有始有终。对一些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向群众做解释报道,或请有关部门对群众有所答复,不要有头无尾,不要让切盼很快解决问题的群众大失所望。

三、对于民生新闻报道之重点的确定

民生,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态性表征,其内涵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现在人们热议的民生话题,已不是单纯的百姓衣食住行的问题,而是与社会和谐、国家发展、人民幸福关系更加密切的现象,涉及到接受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相当突出的社会生活层面。这些关乎社会民生的话题给新闻媒体开展民生新闻报道提供了新闻线索和丰富资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根据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来确定民生新闻报道的重点。

1.重视教育报道。“教育是民生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根本大计。教育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提高人民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加大教育新闻的报道力度。如报道教育结构优化的问题、教育观念更新的问题、考试招生制度及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改革的问题、公平教育、教育收费、助困体系建设等问题。

2.重视就业报道。“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耕者有其田”,才能饥者有其食、寒者有其衣。就业是人民群众生存生活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加大就业问题的新闻报道力度,大力宣传国家实施的积极就业及自主创业政策等。如大力报道高校毕业生、退役复转军人、新增劳动力的择业、就业、自主创业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对农民工的善待政策、国家对困难群众的援助措施等实际情况。

3.视收入分配报道。“收入分配是民生的源泉”。收入分配是人民群众休养生息最为直接的物质来源。只有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体现社会正义、公平合理,人民才算真正当家作主,改革发展成果才算让人民共享,人民群众才会以更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去“奔小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那些处于低收入水平的弱势群体难免会有消极情绪和挫败感,他们会怀疑我们的政策、制度和措施,质疑我们行进的路向、目标和前景。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离不开各地新闻媒体的民生新闻报道。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大力报道我国的社会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宣传各地所做出的缩小收入差距的种种努力,以消除人民群众内心的积怨。

4.重视社会保障报道。“社会保障是民生的依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我们所做的关于民生新闻报道,应注意宣传已在逐步形成并且日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实际情况,使大家对生产生活有安全感,体会到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所做的事情,都是为他们办的好事、实事,让他们由此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大力报道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让人民群众感到一种“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安全感。如大力报道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残疾人事业、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等内容。

5.重视医疗卫生报道。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前提,事关千家万户。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大力报道城市和农村现行的医疗卫生制度。如大力报道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突发性或流行性病害预防等以及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检测、咨询服务等情况。

6.重视社会管理报道。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团结的必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大力报道我国的社会管理状况。如报道信访制度、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整治城乡社会治安秩序、限制特殊时段的粮油食品价格等活动。

总之,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民生新闻报道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舆论导向作用,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依据,确定民生新闻报道的重点,做好、做快民生新闻报道的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新闻性(精选7篇)

2.朱寿桐:《民生新闻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新闻报道 6

【关键词】犯罪新闻报道犯罪心理

一、犯罪新闻报道的双重效应

1.正面效应

(1)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的关注从单一的政治相关事件拓宽为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呈现多元化趋势。(2)报道的深入性。随着舆论监督功能的加强,犯罪新闻报道的数量和分量都得到大幅提升,强有力的震撼犯罪分子,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威力。(3)报道方式的引导作用。犯罪新闻的主要报道角度是公检法在案件破获过程中的英勇忘我、群众的态度、对罪犯的惩戒、罪犯的后悔等等,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4)报道的主动性增强。新闻记者主动进入案件调查过程,以报道推动法制建设。

2.负面效应

“传媒之所以热衷于报道犯罪,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新闻容易获得受众的关注,对他们更有吸引力。犯罪新闻报道往往具有曲折的情节、暴力的色彩,因此比之其他新闻有着更强的故事性、刺激性和娱乐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使它在描绘犯罪尤其暴力犯罪带给受害者的严重后果上,比之虚构的影视文学作品有着更强的震撼力。传媒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不惜用大量珍贵的版面和黄金时间不厌其详地突出报道形形色色的案件。这种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往往使犯罪新闻的传播发生偏失走入误区”。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犯罪新闻报道也不可避免的对真实社会现象有所扭曲:对于恶性案件的过度渲染、突出残忍情节、披露案件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等。

二、犯罪新闻报道对犯罪心理的双重影响

1.正面影响

(1)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响

犯罪心理的偏执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观察事物和考虑问题的单一性。即他们容易将多元简化为一维、将自我放大到无限、将犯罪作为解决问题或矛盾的唯一方法。许多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人员的教育后能够痛改前非,原因就在于司法人员的认真教育让他们看到了问题的全部,使他们幡然醒悟。若事前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全面地考虑问题,就可能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媒体就能够肩负此任务。因为犯罪心理的隐蔽性使其身边的人无从知晓其犯罪动机,但是通过犯罪新闻报道,犯罪的反社会行为和心理不可能得到主流意见的认同,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将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同时全面的犯罪新闻报道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全面看问题的机会和途径,重新认识分析自己行为的正确性。而警方侦查力度的加强,能够及时地侦破犯罪事件,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严惩,犯罪总体而言是失败的。对一些极其重大的恶性案件侦破的汇总报道,等于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个警告:铤而走险是没有出路的,从而打击他们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可能出现良性转变,反思其行为的恶性,�

(2)对被告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响

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犯罪嫌疑人被称为被告人。由于在被起诉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经历畏罪潜逃、被逮捕、羁押、审查起诉等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行为人的心理压力

(3)对社会普通受众的正面影响

犯罪是社会的毒瘤,社会以极大的法律威慑和道德谴责抑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给犯罪人造成了无法消除的心理压力。因此,对刑罚的恐惧感、意识中的是非观念、情感中的道德感、理智感、社会责任感便转化汇聚为一种抵制犯罪冲动的罪恶感。罪恶感是一种抑止犯罪动机,以减力性出现的情感,是扼制犯罪的力量。

通过准确的犯罪新闻报道,社会受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犯罪事实,缓解因为不明所以而造成的一些紧张、猜疑、造谣等负面情绪的产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惩恶扬善的环境。

2.负面影响

由于对“言论自由”和商业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得某些重大、恶性或者新型案 在西方,这样的一种情形被称为“报纸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报纸审判是指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以前,新闻媒介就对犯罪事件和嫌疑犯进行带有偏见或暗示嫌疑犯有罪的报道,从而影响到法庭的审判和公众对犯罪事件和嫌疑犯的看法)。

对于社会过度关注型的犯罪新闻报道,主要会对犯罪心理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1)犯罪嫌疑人、被告 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法官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社会大众无法理性公正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对一个行为作出合法或者非法的评价。但是社会舆论的主流观点会产生一种导向,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合法的肯定,从而削弱其内心的罪恶感,甚至可能会有一种“沾沾自喜”的情感产生,认为自己的支持者众多,行为的合法性已经获得社会的承认,刑法不能对其进行制裁,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坦白、不认罪,减低诉讼效率、增加司法负担。公务员之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不认罪态度,会与社会主流舆论相互呼应,更进一步加强主流舆论的效果,而产生模仿行为,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不利。对于有着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而言,由于当前我国对于犯罪新闻报道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调整,一些非主流的报纸、网站为了提高利润、点击率,会通过某些不当手段获知比较隐秘的侦破信息而予以皮率,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通过犯罪新闻报道获取自身犯罪所需要的信息,加以利用,完善自己的犯罪计划。

参考文献:

新闻报道 7

一、与新闻干预相关的新闻事件

最近几年,在电视新闻采访活动中,由于电视媒体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对新闻事件当事人造成各种伤害,甚至影响正常司法判决的案例越来越多。2011年11月初,各种版本的关于某市联防队员入室强奸,丈夫却躲入隔间避难的视频一经公布,各大电视台纷纷进行跟进报道。当案件进入司法阶段,司法结论尚未得出前,电视新闻报道已经开始了自己的道德审判。某电视台记者在采访中,对这个在妻子被强奸时没有出来施救的男人说“你太懦弱”,是个“懦夫”。个别新闻栏目记者直接引用报道联防队员的说法,说被害人和联防队员是通奸等没有经过司法认定的供词,对受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在后来的电视新闻报道中,某电视台播发了事件发生的过程。节目的最后一个镜头是直接拍摄了受害人家的地址和店面,而没有做任何画面处理。并且将大大小小的摄像机,各式各样的话筒台标,无所顾忌地挤在这间出租屋的床前,伸到一个已经伤痕累累的女人面前。被害人恐惧地蜷缩在被子里,各种问题一股儿脑地向这个受伤的女人砸来!在整个事件中,这对可怜的夫妻两度遭受侮辱。一次,是联防队员无情地对受害人的施暴;另一次,则是电视新闻报道失当,而对受害人造成新闻暴力,媒体审判。在这一事件报道中,电视新闻记者没有很好地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过早地表达新闻栏目自己不恰当的观点,对已经进入司法调查阶段的案件,进行媒体审判,造成了电视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新闻伦理的缺失,也动摇了人们对于电视新闻报道的权威性认同。

二、电视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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