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寄养有风险 未收取费用
店主张先生对此也感觉委屈。他表示自己与朱某是朋友,都经营宠物生意,有时会互相拜托照顾寄养宠物。自己照顾“珍珠”也是受朱某委托,但他未收取任何费用。
王先生寄养手续是和张先生对接,相关寄养事宜也是该店处理。事发后,其一直积极的在帮王先生找“珍珠”,后来才得知寄养期间有一天张先生提早离店了,拜托朱某照看时,朱某忘记将“珍珠”与其他龙猫分笼,事后发现“珍珠”死了,就从别的笼子里抓了只龙猫充当“珍珠”,但他对此事并不知情。张先生认为,寄养本身就有风险,不同意赔礼道歉,他也未收取王先生任何费用,在寄养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珍珠之死”
是宠物店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宠物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照顾王先生寄养的两只宠物龙猫,其作为专业的宠物商店,应具备专业的宠物寄养知识,对宠物进行妥善照顾。现在王先生宠物发生死亡,宠物店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宠物的死亡原因是因王先生、朱某或者不可抗力等自身意外的因素造成,故法院认定涉案宠物龙猫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宠物店的寄养服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张先生的当庭陈述,张先生应知晓两只龙猫合笼存在打架的风险,即使出于善意提出合笼也应及时发现异样并做相应处理,现张先生在委托他人照顾期间,未能及时将两只龙猫分笼饲养,造成“珍珠”死亡,存在过失,张先生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先生以寄养有风险、未收受王先生寄养费、宠物可能因自身疾病死亡为由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赔偿金额,考虑到涉案龙猫的购买价格、饲养年限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宠物店赔偿王先生财产损失1500元。由于涉案宠物与王先生共同生活超过四年,王先生对宠物产生精神依赖,现宠物死亡,王先生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可酌定支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