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铲屎官们
避免一时兴起饲养宠物后随意抛弃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钱柳欣律师认为,收养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不断增加,为流浪小生命找到新家的同时,“毛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铲屎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引人深思。
关于“铲屎官”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所称的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
钱柳欣律师指出,饲养通常具有一定持续性,并有固定饲养场所或设施,但对于实际发生的时长和场所或设施条件,即便是短暂饲养或者无固定场所饲养,仍然属于饲养的动物。
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会认定为饲养的动物。饲养人则是对饲养动物具有支配地位的人。
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肖某自认猫是他养的,而且球场的同事也证明肖某日常有在固定位置的喂养行为,还会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可见肖某并非简单的、偶然的喂养,而是猫的实际饲养人。
钱柳欣律师提示: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作为“铲屎官”,应妥善照顾“毛孩子”,避免一时兴起饲养宠物后随意抛弃。对于收养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一旦形成照顾饲养关系成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请妥善看管,避免出现伤人或因故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形。
一旦涉及,可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