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作证帮老婆讨回给小三的7万元:当庭称对方知道自己已婚
来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婚姻是结两姓之好,
夫妻之间本该对彼此忠诚,
然而第三者的出现却导致婚姻关系亮起红灯,
夫妻一方甚至多次向第三者转账,
这样是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那么当出轨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可以追回吗?
近日,松滋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钱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08年,红女士与蓝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个孩子,婚姻本该幸福美满。岂料蓝先生于2015年开始与黄小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红女士发现蓝先生出轨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第三者黄小姐转账及代付款项共计七万多元。红女士认为,蓝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小姐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侵害了红女士与蓝先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侵害了红女士合法的财产权利,红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起诉法院要求财产返还给红女士。
黄小姐则认为,自己被他人蒙蔽,以为蓝先生是离异状态,与蓝先生是正当的恋爱关系,交往中的互相转账是共同消费,当知道蓝先生是已婚以后,已经提出分手。
蓝先生则反驳这一说法,认为黄小姐清楚他的婚姻状况,承认与黄小姐的不正当关系,其在与红女士的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而且除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可查证的转账外,还给了黄小姐若干现金。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蓝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黄小姐共计转账6万余元,并支付黄小姐相关开销1万余元。法院认为蓝先生在与红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小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蓝先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蓝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黄小姐,侵犯了红女士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蓝先生赠与黄小姐的行为全部无效。故判决黄小姐向红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2000元。
法官寄语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出轨,将财物赠给第三者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伤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感情,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作为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且要付出人财两空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